尊龙凯时燃气锅炉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ღ◈ღ。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ღ◈ღ,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ღ◈ღ,加强物业服务管理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ღ◈ღ,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镇雄县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ღ◈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ღ◈ღ。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ღ◈ღ,维护业主ღ◈ღ、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ღ◈ღ,提升物业服务水平ღ◈ღ,营造安全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ღ◈ღ、和谐ღ◈ღ、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ღ◈ღ,结合本县实际ღ◈ღ,制定本办法ღ◈ღ。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ღ◈ღ,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自行管理ღ◈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tokyo hot n0601ღ◈ღ、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ღ◈ღ、养护ღ◈ღ、管理ღ◈ღ,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ღ◈ღ。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ღ◈ღ。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ღ◈ღ、政府监管ღ◈ღ、业主自治ღ◈ღ、行业自律ღ◈ღ、多方参与”的原则ღ◈ღ,纳入社区治理体系ღ◈ღ,推动共建共治共享ღ◈ღ。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全县物业管理工作ღ◈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ღ◈ღ、纠纷调解和日常监督ღ◈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ღ◈ღ,负责政策制定ღ◈ღ、行业指导和信用监管ღ◈ღ。发改ღ◈ღ、公安ღ◈ღ、市场监管ღ◈ღ、消防ღ◈ღ、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管理ღ◈ღ。
(一)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ღ◈ღ,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ღ◈ღ,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ღ◈ღ,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ღ◈ღ,受理业主关于请求依法选举和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合理诉求ღ◈ღ。
(二)指导业主大会ღ◈ღ、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ღ◈ღ,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等工作ღ◈ღ;监督业主大会ღ◈ღ、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ღ◈ღ;
(三)协调村(社区)居委会ღ◈ღ、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关系ღ◈ღ,建立所在地住建ღ◈ღ、公安ღ◈ღ、民政ღ◈ღ、司法ღ◈ღ、村(社区)居委会ღ◈ღ、物业服务企业ღ◈ღ、业主委员会ღ◈ღ、业主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ღ◈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ღ◈ღ、处理矛盾纠纷ღ◈ღ,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员作用ღ◈ღ,积极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ღ◈ღ;
(一)按照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ღ◈ღ,建立党建引领下的村(社区)居委会ღ◈ღ、业主委员会ღ◈ღ、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ღ◈ღ,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ღ◈ღ;
(二)鼓励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村(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ღ◈ღ,符合条件的村(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ღ◈ღ;
(三)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ღ◈ღ、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ღ◈ღ;协调业主委员会ღ◈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ღ◈ღ,负责调处社区物业服务纠纷ღ◈ღ;
(四)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委会条件的小区ღ◈ღ,由村(社区)居委会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或物委会职责ღ◈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ღ◈ღ;
(五)村(社区)居委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ღ◈ღ,组织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ღ◈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ღ◈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ღ◈ღ。
(一)指导住宅小区物业做好人防ღ◈ღ、物防ღ◈ღ、技防等安全防范工作ღ◈ღ,建立公安机关与物业服务企业联动防范机制ღ◈ღ;
(五)负责物业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ღ◈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ღ◈ღ、放任动物恐吓他人ღ◈ღ、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行为的查处ღ◈ღ;
(四)负责对住宅小区内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ღ◈ღ,督促物业企业做好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ღ◈ღ、注册登记ღ◈ღ、维护保养与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事项ღ◈ღ,查处安装ღ◈ღ、改造ღ◈ღ、维修ღ◈ღ、保养和使用中的其他违规行为ღ◈ღ,确保电梯等特种设备正常使用ღ◈ღ;
(二)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ღ◈ღ,搭建建筑物ღ◈ღ、构筑物ღ◈ღ,在外墙上私开门(窗)ღ◈ღ、破坏房屋外立面等违法行为ღ◈ღ;
(三)负责按相关规定规划小区的物业用房ღ◈ღ、停车位ღ◈ღ、环卫设施设备等公共服务设施ღ◈ღ,并在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阶段严格审核ღ◈ღ;
(一)负责物业小区内擅自占用公共通道ღ◈ღ、侵占ღ◈ღ、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ღ◈ღ、共用设施设备ღ◈ღ、私接乱拉电线等行为的查处ღ◈ღ;
(二)对毁绿占绿ღ◈ღ、任意弃置垃圾ღ◈ღ、违规装修ღ◈ღ、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扰民ღ◈ღ、环境噪声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ღ◈ღ;
(一)负责接收经验收合格的供水ღ◈ღ、供电ღ◈ღ、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ღ◈ღ,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ღ◈ღ、养护和更新ღ◈ღ;
(二)推行各项收费向最终用户收取ღ◈ღ;新建居住区居民住宅供电ღ◈ღ、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标准进行建设ღ◈ღ。存量小区供电ღ◈ღ、供水部门要积极推进小区资产移交工作进度ღ◈ღ,实行一户一表收费ღ◈ღ。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ღ◈ღ、代抄表的ღ◈ღ,要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ღ◈ღ,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酬金ღ◈ღ;
第五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运用新技术推进智慧物业管理ღ◈ღ,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ღ◈ღ;支持老旧小区通过改造提升ღ◈ღ、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或业主自治等方式改善管理ღ◈ღ。
第六条 新建小区实行前期物业管理ღ◈ღ。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之前ღ◈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ღ◈ღ。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办公设备和场地ღ◈ღ,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ღ◈ღ,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ღ◈ღ。其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ღ◈ღ,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ღ◈ღ,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物业共用部位ღ◈ღ、共用设施ღ◈ღ、设备等ღ◈ღ。
第七条 新建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ღ◈ღ,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ღ◈ღ,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ღ◈ღ。投标人少于三个或200户以下住宅物业ღ◈ღ,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ღ◈ღ,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ღ◈ღ,开发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的ღ◈ღ,应当进行公示并说明理由ღ◈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ღ◈ღ;期限未满ღ◈ღ,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ღ◈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ღ◈ღ。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之前ღ◈ღ,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ღ◈ღ。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ღ◈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ღ◈ღ。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ღ◈ღ,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ღ◈ღ,并予以说明ღ◈ღ。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ღ◈ღ,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ღ◈ღ。
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书ღ◈ღ,用于具体指导全县的物业服务活动ღ◈ღ。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标准承担ღ◈ღ。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ღ◈ღ,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ღ◈ღ。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商原因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ღ◈ღ,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ღ◈ღ。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所选聘(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ღ◈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式四份ღ◈ღ,开发建设单位ღ◈ღ、物业服务企业ღ◈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ღ◈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执一份ღ◈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ღ◈ღ,合同约定期限不超过3年(从首批交房日期计算)ღ◈ღ,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超过3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ღ◈ღ,村(社区)居委会协助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ღ◈ღ。
第十二条 新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ღ◈ღ,在报批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ღ◈ღ,必须考虑物业管理服务用房ღ◈ღ、水电气直供管网ღ◈ღ、安全设施ღ◈ღ、消防ღ◈ღ、绿化ღ◈ღ、环卫ღ◈ღ、通信ღ◈ღ、有线电视等必要的物业配套设施建设ღ◈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ღ◈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ღ◈ღ,达到开发小区在竣工验收ღ◈ღ、交付使用前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ღ◈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供电ღ◈ღ、供水单位列入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成员单位ღ◈ღ,将供电ღ◈ღ、供水单位验收结果应用于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结论ღ◈ღ;未经供电ღ◈ღ、供水单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ღ◈ღ,不予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ღ◈ღ。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房屋用房ღ◈ღ,并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ღ◈ღ,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注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ღ◈ღ。
物业房屋用房不得计入公摊面积ღ◈ღ,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ღ◈ღ。建设单位移交物业房屋用房ღ◈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ღ◈ღ,并提交登记证明ღ◈ღ。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ღ◈ღ,应当注明物业房屋用房具体位置ღ◈ღ,房屋登记机构应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ღ◈ღ,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ღ◈ღ。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ღ◈ღ,不得改变物业房屋用房的用途ღ◈ღ。物业房屋用房不得买卖ღ◈ღ、抵押和出租ღ◈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转移登记ღ◈ღ。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30日前ღ◈ღ,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tokyo hot n0601ღ◈ღ。现场查验15日前ღ◈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ღ◈ღ:
(一)物业的报建ღ◈ღ、批准文件ღ◈ღ,竣工总平面图ღ◈ღ、单体建筑ღ◈ღ、结构ღ◈ღ、设备竣工图ღ◈ღ、竣工验收合格证等竣工验收资料ღ◈ღ;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ღ◈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列出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15日内补交齐全ღ◈ღ。
第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形成书面记录ღ◈ღ。查验记录包括查验时间ღ◈ღ、项目名称ღ◈ღ、查验范围ღ◈ღ、查验方法ღ◈ღ、存在问题ღ◈ღ、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ღ◈ღ,查验记录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记录的人员签字认可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ღ◈ღ。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ღ◈ღ,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材料ღ◈ღ:
第十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ღ◈ღ。业主身份的确认ღ◈ღ,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ღ◈ღ。物业使用人受业主委托可以依法享有业主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ღ◈ღ。
(三)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ღ◈ღ、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ღ◈ღ、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ღ◈ღ;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ღ◈ღ。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ღ◈ღ、便于管理的原则ღ◈ღ,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ღ◈ღ、建筑物规模ღ◈ღ、社区建设等因素ღ◈ღ,具体标准为ღ◈ღ: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ღ◈ღ,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ღ◈ღ;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ღ◈ღ,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小区的ღ◈ღ,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ღ◈ღ;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ღ◈ღ,自然毗邻或其配套设备共用的ღ◈ღ,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ღ◈ღ;
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ღ◈ღ,或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委会条件的小区ღ◈ღ,由村(社区)居委会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或物委会职责ღ◈ღ,选聘物业服务业进行管理ღ◈ღ。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ღ◈ღ。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ღ◈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ღ◈ღ。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ღ◈ღ,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tokyo hot n0601ღ◈ღ,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ღ◈ღ、业主委员会职责ღ◈ღ;也可以决定就近参加相邻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ღ◈ღ,但应当征得相邻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同意ღ◈ღ,并享有同等权利ღ◈ღ,履行同等义务ღ◈ღ。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ღ◈ღ,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超过建筑总面积50%或者前期物业交付满三年的ღ◈ღ,开发建设单位ღ◈ღ、业主应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ღ◈ღ,并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要的文件资料ღ◈ღ:
第二十二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ღ◈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60日内ღ◈ღ,负责指导和联系物业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ღ◈ღ,由村(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ღ◈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ღ◈ღ:
(三)确认业主身份ღ◈ღ,确定业主人数ღ◈ღ、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ღ◈ღ,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ღ◈ღ;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ღ◈ღ、开发建设单位代表ღ◈ღ、村(社区)居委会代表组成ღ◈ღ。筹备组人员人数应为单数ღ◈ღ,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ღ◈ღ,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ღ◈ღ。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ღ◈ღ,需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综合评定ღ◈ღ。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ღ◈ღ,将成员名单以及筹备工作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ღ◈ღ。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ღ◈ღ,由各乡镇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ღ◈ღ。业主对筹备工作公告内容有异议的ღ◈ღ,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ღ◈ღ。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ღ◈ღ。筹备组应当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ღ◈ღ。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ღ◈ღ,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ღ◈ღ。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处分共有物业的ღ◈ღ,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ღ◈ღ。决定前款其他事项ღ◈ღ,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ღ◈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ღ◈ღ、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ღ◈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ღ◈ღ。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ღ◈ღ。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ღ◈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以及有法律法规ღ◈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情形的ღ◈ღ,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ღ◈ღ。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ღ◈ღ,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ღ◈ღ,同时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出代表参加会议ღ◈ღ,及时掌握动态ღ◈ღ。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存档ღ◈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ღ◈ღ。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ღ◈ღ,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ღ◈ღ,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ღ◈ღ: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ღ◈ღ,由5至11人单数组成ღ◈ღ。业主委员会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ღ◈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章程ღ◈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条件ღ◈ღ。业主委员会主任ღ◈ღ、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ღ◈ღ。
担任业主委员会的委员ღ◈ღ,若存在违法乱纪行为ღ◈ღ,或者存在损坏房屋结构ღ◈ღ、违法搭建ღ◈ღ、欠缴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经书面催告仍拒不履行或改正的ღ◈ღ,应按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ღ◈ღ。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ღ◈ღ、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ღ◈ღ。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ღ◈ღ,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ღ◈ღ。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ღ◈ღ,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ღ◈ღ,接受业主监督ღ◈ღ。工作经费筹集ღ◈ღ、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ღ◈ღ。
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ღ◈ღ,可以向业主委员会主任ღ◈ღ、副主任以及其他委员支付适当的报酬ღ◈ღ,从业主大会ღ◈ღ、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ღ◈ღ。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ღ◈ღ、业主委员会准备对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的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ღ◈ღ,应当提前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拟定的事项进行先期的论证ღ◈ღ、评估ღ◈ღ。
业主大会ღ◈ღ、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ღ◈ღ,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ღ◈ღ,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ღ◈ღ。业主大会ღ◈ღ、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ღ◈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ღ◈ღ,并通告全体业主ღ◈ღ。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注册后承接物业服务业务ღ◈ღ,并接受企业诚信制度的约束ღ◈ღ。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ღ◈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ღ◈ღ,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ღ◈ღ。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县从事物业管理服务ღ◈ღ,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名单的ღ◈ღ,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ღ◈ღ。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ღ◈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中标后缴纳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ღ◈ღ,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ღ◈ღ,切实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意识ღ◈ღ,维护业主合法权益ღ◈ღ。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ღ◈ღ、服务质量ღ◈ღ、服务费用ღ◈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ღ◈ღ、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ღ◈ღ、物业管理服务用房ღ◈ღ、合同期限ღ◈ღ、协助配合村(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ღ◈ღ、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ღ◈ღ。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ღ◈ღ,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ღ◈ღ。
电梯ღ◈ღ、消防ღ◈ღ、安防等涉及人身ღ◈ღ、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ღ◈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ღ◈ღ。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安全防范的约定ღ◈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ღ◈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ღ◈ღ。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ღ◈ღ,导致业主人身ღ◈ღ、财产受到损害的ღ◈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ღ◈ღ。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ღ◈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ღ◈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ღ◈ღ,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ღ◈ღ。
业主ღ◈ღ、物业使用人对人身tokyo hot n0601ღ◈ღ、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ღ◈ღ,由业主ღ◈ღ、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ღ◈ღ。
物业服务企业聘请公共秩序维护员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ღ◈ღ,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ღ◈ღ。公共秩序维护员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时ღ◈ღ,应当履行职责ღ◈ღ,不得侵占公民的合法权益ღ◈ღ。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ღ◈ღ,提供安全防范ღ◈ღ、卫生保洁(包括乱贴ღ◈ღ、乱画清洗)ღ◈ღ、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等服务ღ◈ღ;
(三)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ღ◈ღ,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共用部位ღ◈ღ、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ღ◈ღ;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ღ◈ღ,每年公布一次各项资金收支情况ღ◈ღ;
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ღ◈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指导ღ◈ღ、协调和监管ღ◈ღ。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ღ◈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ღ◈ღ,发生治安事件的ღ◈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ღ◈ღ;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ღ◈ღ。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ღ◈ღ,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ღ◈ღ,经业主委员会申请ღ◈ღ,村(社区)居委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下ღ◈ღ,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ღ◈ღ、秩序维护等服务ღ◈ღ,基本保洁ღ◈ღ、秩序维护等服务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ღ◈ღ。
第三十七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ღ◈ღ、使用ღ◈ღ、收益和处分的权利ღ◈ღ。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ღ◈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ღ◈ღ。
第三十八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ღ◈ღ,业主ღ◈ღ、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ღ◈ღ。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ღ◈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ღ◈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尊龙人生就是博官网ღ◈ღ。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ღ◈ღ、设备ღ◈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ღ◈ღ,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ღ◈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ღ◈ღ,经业主大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ღ◈ღ,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ღ◈ღ。
第三十九条 业主ღ◈ღ、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ღ◈ღ、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ღ◈ღ、场地ღ◈ღ,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ღ◈ღ。因建设ღ◈ღ、维修或者养护物业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ღ◈ღ,业主临时占用ღ◈ღ、挖掘道路或者场地的ღ◈ღ,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发起全体业主民主表决)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ღ◈ღ;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供水ღ◈ღ、供电ღ◈ღ、供气ღ◈ღ、通信ღ◈ღ、有线电视等单位临时占用ღ◈ღ、挖掘道路或者场地的ღ◈ღ,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发起全体业主民主表决)的同意ღ◈ღ。
第四十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ღ◈ღ、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ღ◈ღ,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ღ◈ღ。
业主大会成立前ღ◈ღ,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ღ◈ღ、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ღ◈ღ,业主所得收益的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ღ◈ღ,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ღ◈ღ。业主大会成立后ღ◈ღ,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ღ◈ღ。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ღ◈ღ,其车位设置ღ◈ღ、管理ღ◈ღ、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ღ◈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ღ◈ღ,不能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ღ◈ღ,由物业服务企业将计划资料在小区内公示ღ◈ღ,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后决定ღ◈ღ。停车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ღ◈ღ;车位收益主要用于弥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经费ღ◈ღ,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ღ◈ღ。
第四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ღ◈ღ,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ღ◈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ღ◈ღ。
第四十二条 住宅物业ღ◈ღ、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ღ◈ღ。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ღ◈ღ,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ღ◈ღ、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ღ◈ღ、改造ღ◈ღ,不得挪作他用ღ◈ღ。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ღ◈ღ、使用ღ◈ღ、管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ღ◈ღ。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提取工程质量保证金ღ◈ღ,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ღ◈ღ,承担保修责任ღ◈ღ。保修期满ღ◈ღ、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要求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ღ◈ღ,须经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ღ◈ღ,方可退还ღ◈ღ。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ღ◈ღ,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ღ◈ღ、维修和养护ღ◈ღ,由业主负责ღ◈ღ。业主对专有部分进行管理ღ◈ღ、维修和养护时ღ◈ღ,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物业造成损害ღ◈ღ;造成损坏的ღ◈ღ,应当予以赔偿ღ◈ღ。相邻业主应当依法提供便利ღ◈ღ。
第四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ღ◈ღ、危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时ღ◈ღ,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ღ◈ღ,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ღ◈ღ。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ღ◈ღ,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ღ◈ღ,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ღ◈ღ,费用由责任人承担ღ◈ღ。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ღ◈ღ、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符的原则ღ◈ღ。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ღ◈ღ、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ღ◈ღ。不得在标价之外ღ◈ღ,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ღ◈ღ。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ღ◈ღ,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ღ◈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ღ◈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ღ◈ღ,结合镇雄县实际ღ◈ღ,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ღ◈ღ、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公布ღ◈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ღ◈ღ,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ღ◈ღ。
其他住宅ღ◈ღ、非住宅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ღ◈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具体价格tokyo hot n0601ღ◈ღ,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ღ◈ღ。
第四十七条 物业交付使用前及以后ღ◈ღ,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ღ◈ღ,将服务项目ღ◈ღ、服务标准和收费依据ღ◈ღ、收费项目ღ◈ღ、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ღ◈ღ。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ღ◈ღ,其特约服务收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ღ◈ღ。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ღ◈ღ。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ღ◈ღ,从其约定ღ◈ღ,但业主仍是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主体ღ◈ღ。
第四十九条 出售后已交付物业买受人或者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实际交付的物业ღ◈ღ,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全额交纳ღ◈ღ。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ღ◈ღ,供水ღ◈ღ、供电ღ◈ღ、供气ღ◈ღ、通信ღ◈ღ、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ღ◈ღ。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欠款费用的ღ◈ღ,不得向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ღ◈ღ;委托单位可以向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关的代收业务劳务费ღ◈ღ,但不得采取变相涨价的方式ღ◈ღ,将上述费用转嫁由终端用户承担ღ◈ღ。供电ღ◈ღ、供水设施暂未移交供电ღ◈ღ、供水单位且实行总表计量的小区ღ◈ღ,由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分表抄表及收费工作ღ◈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ღ◈ღ,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ღ◈ღ、水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ღ◈ღ、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ღ◈ღ。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ღ◈ღ、不配合管理为由ღ◈ღ,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ღ◈ღ;不得采取停止供电ღ◈ღ、供水ღ◈ღ、供气或者限制业主交纳水费等方式催交物业费ღ◈ღ。
第五十二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ღ◈ღ,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ღ◈ღ,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ღ◈ღ;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ღ◈ღ。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ღ◈ღ、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ღ◈ღ,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ღ◈ღ。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进行处罚ღ◈ღ: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ღ◈ღ,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ღ◈ღ,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ღ◈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ღ◈ღ,给予警告ღ◈ღ,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二)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ღ◈ღ、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ღ◈ღ,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ღ◈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ღ◈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ღ◈ღ,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ღ◈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ღ◈ღ,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ღ◈ღ,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下交付房屋的ღ◈ღ,依据《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ღ◈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ღ◈ღ,由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ღ◈ღ;
(四)采取停止供电ღ◈ღ、供水ღ◈ღ、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ღ◈ღ,供电ღ◈ღ、供水ღ◈ღ、供气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ღ◈ღ;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停止供电ღ◈ღ、供水ღ◈ღ、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被处罚的ღ◈ღ,供电ღ◈ღ、供水ღ◈ღ、供气管理部门可将该处罚记录移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入企业信用档案ღ◈ღ;
(五)不移交有关资料的ღ◈ღ,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ღ◈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ღ◈ღ,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ღ◈ღ,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ღ◈ღ,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ღ◈ღ,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ღ◈ღ,从其规定ღ◈ღ。
第五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ღ◈ღ、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ღ◈ღ、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依法给予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ღ◈ღ,指一幢房屋内部ღ◈ღ,由业主ღ◈ღ、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ღ◈ღ、楼梯间ღ◈ღ、水泵间ღ◈ღ、电表间ღ◈ღ、管道井ღ◈ღ、电梯井ღ◈ღ、电梯前庭ღ◈ღ、锅炉房ღ◈ღ、发电间ღ◈ღ、配电间ღ◈ღ、线路分线间ღ◈ღ、电梯机房ღ◈ღ、走廊通道ღ◈ღ、传达室ღ◈ღ、内天井ღ◈ღ、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ღ◈ღ、承重墙体ღ◈ღ、梁柱ღ◈ღ、楼板ღ◈ღ、屋顶等)ღ◈ღ、室外墙面等部位ღ◈ღ。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备ღ◈ღ,指一幢房屋内部ღ◈ღ,由业主ღ◈ღ、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ღ◈ღ、排水管道ღ◈ღ、落水管ღ◈ღ、照明灯具ღ◈ღ、垃圾通道ღ◈ღ、电视天线ღ◈ღ、各种线路ღ◈ღ、水箱ღ◈ღ、水泵ღ◈ღ、电梯ღ◈ღ、锅炉ღ◈ღ、发电机ღ◈ღ、配电系统ღ◈ღ、中央空调ღ◈ღ、供暖管道ღ◈ღ、防盗门ღ◈ღ、楼宇对讲系统ღ◈ღ、邮政信报箱(群)ღ◈ღ、避雷装置ღ◈ღ、消防器具等设备ღ◈ღ。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ღ◈ღ,是指住宅区内ღ◈ღ,由业主ღ◈ღ、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ღ◈ღ、场地ღ◈ღ、喷泉ღ◈ღ、雕塑ღ◈ღ、建筑小品ღ◈ღ、桌ღ◈ღ、椅ღ◈ღ、凳ღ◈ღ、绿地ღ◈ღ、花草树木ღ◈ღ、照明路灯ღ◈ღ、停车场(库)ღ◈ღ、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ღ◈ღ、宣传栏ღ◈ღ、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ღ◈ღ、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ღ◈ღ、供水管道ღ◈ღ、排水管道和窖井ღ◈ღ、化粪池ღ◈ღ、垃圾箱(房)ღ◈ღ、供水房ღ◈ღ、配电间及小区门楼ღ◈ღ、围栏ღ◈ღ、监控报警系统ღ◈ღ、车辆进出管理系统ღ◈ღ、蓄水蓄电系统等设施ღ◈ღ。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ღ◈ღ,原2021年12月9日印发的《镇雄县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镇政办发〔2021〕63号》同时废止ღ◈ღ。